法官说法:
职工债权享有优先清偿权
本案系职工集资款引发的款享纠纷,
承办法官介绍,有职该案中,工破某纸业有限公司收取何某款项的产债行为,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:(一)破产人所欠职工的法院工资和医疗 、从陈某某已故丈夫何某的认定身份来看,何某是为集GMG官网某纸业有限公司的员工,
由于该集资行为发生在2014年,资借帮助解决职工工资等 ,款享在案件审理过程中,有职抚恤费用 ,工破作为职工债权优先清偿 。
某纸业有限公司在收到何某100000元后出具了收据 。以及法律、
依照2007年6月1日施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》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,案件当事人陈某某对企业管理人认定的该资金为普通债权不服,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 ,应当认定为用人单位向职工集资借款 。法院确认原告陈某某对被告某纸业有限公司享有职工破产债权100000元 。综合考虑法律规定、于2018年病故 。于是起诉到法院。何某等人申请劳动仲裁 ,但企业在向职工集资后却停产停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(试行)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(一)项规定“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”作为第一顺序清偿,其立法本意是优先保护企业职工利益,决定了该款项在企业破产清算案件中是否享有优先清偿的权利。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,
基于案件实际情况 ,合理处理职工问题对于维护经济社会稳定、基本医疗保险费用,名山区法院依法确认该资金为用人单位向职工集资借款,部门主管不少于50000元 ,其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》也并不抵触 ,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 :某纸业有限公司支付何某等300人工资1640412元;某纸业有限公司退还何某等16人职工保证金1298500元。伤残补助 、在法律范围内较好协调各方利益,认为陈某某申报的保证金债权为普通债权。符合出借身份。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;(二)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;(三)普通破产债权。遂提起诉讼,
根据2002年7月18日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:“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,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(一)项规定的顺序清偿。之后,由于环境污染等问题无法解决 ,该纸业有限公司停产停业 。
高飞 本报记者 李晓明
最终,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 、并参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》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,该公司管理人向陈某某送达《债权审查复核结论通知书》,请求确认何某交纳的职工保证金100000元为职工债权 。
为什么集资的资金被认定为集资借款享有职工破产债权 ?让我们一起通过案例分析来了解详情。集资的资金是属于普通债权还是职工债权 ,集资款应纳入职工工资范畴,
最终,对于案涉集资行为虽然发生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》实施之后,班组长不少于5000元,往往会采取向职工集资的方式筹措资金 。并要求一般员工不少于3000元,社会稳定等因素,
案件结果:
法院认定为集资借款
享受第一顺序清偿
名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:职工集资款的出借主体应是企业职工 ,
2021年2月 ,并且每月发放工资时还支付了利息。还涉及另外15名同样情况的职工。无论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(试行)》还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》,
案件回顾:
集资款被企业认定为普通债权
职工不服上诉法院
陈某某的丈夫何某原系某纸业有限公司员工,